各街(办事处、园区),区直有关单位:
现将《湖北省统计局关于开展全省统计执法检查活动的通知》转发给你们,请你们严格按此通知要求,结合统计工作实际,在9月份认真开展自查工作,我局将在9月中下旬集中开展一次统计执法大检查。请各街(办事处、园区),区直有关单位作好迎检准备。
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统计数据质量检查的重要性,按照区统计局的统一要求,结合当地实际,加强领导,组织骨干力量,切实抓好落实。对在检查中发现的各种统计违法行为,应本着“自查从宽、被查从严”的原则,分别视不同情况依法进行处理。
附:
《湖北省统计局关于开展全省统计执法检查活动的通知》
武汉市东西湖区统计局
二○○七年九月十日
湖北省统计局关于开展全省
统计执法检查活动的通知
鄂统计文[2007]72号
各市州、省直管市、神农架林区统计局:
为维护统计法律法规的尊严,保障统计数据质量,充分发挥统计在了解省情省力、指导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,为党政领导宏观决策提供科学、准确的统计数据,省局决定今年9月份为统计执法检查月,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统计执法大检查活动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检查目的:
通过这次集中执法检查活动,进一步提高全社会贯彻执行《统计法》的自觉性,摸清影响我省统计数据质量的主要原因;确立经常性检查与集中大检查相结合的统计执法方式,为今后集中开展统计执法检查积累经验;通过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,遏制统计违法行为,净化统计工作环境,在全社会树立依法统计观念。
二、检查时间:
9月1日至9月30日(不包括案件处理和总结时间)。
三、检查对象:
有上报统计资料法定义务的统计调查对象;组织实施政府统计调查的单位,包括政府统计机构和政府各有关部门。
四、检查内容:
(一)统计数据质量情况。重点检查2006年以来统计调查对象虚报、瞒报、拒报、屡次迟报、伪造、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及程度;各县(市、区)、各乡(镇、街道)主要经济指标是否符合本地发展实际,主要总量指标及增长速度之间的关系是否协调;统计机构、统计人员是否有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行为等。
(二)统计基层基础工作。重点检查县乡两级是否依法设立了统计机构或综合统计人员,是否建立相关的统计工作制度,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布置统计报表,是否按规定的程序汇总统计数据,基层统计人员是否具有统计从业资格等。
(三)统计调查项目情况。重点是国家和省统计局报表制度以外的统计调查项目:是否经过了统计部门的审批或备案;表号、文号等法定标识是否齐全;调查范围和内容是否与统计部门现行调查项目重复、矛盾等。
五、具体要求:
(一)加强领导,精心组织。这次集中执法检查时间紧、任务重、要求高,各级统计部门要高度重视,加强领导,精心部署,周密安排。主要领导要亲自抓,并指定专人负责。要结合本地实际,制定统计执法月活动方案,落实人员、项目和经费,为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必要的保障。
(二)突出重点,注重实效。做好重点抽查工作,是保证检查工作取得切实成效的关键性环节。各县(市、区)重点抽查的乡镇街道数不得少于5个(低于5个乡镇街道的全部检查),规模以上工业、限额以上贸易餐饮业、资质以上建筑业和房地产业、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检查单位不少于单位总数的5%;劳动工资统计检查单位不少于报表单位的1%。
(三)加强指导,搞好抽查。各市、州原则上要检查一半以上的县(市、区),对统计执法力量薄弱、统计违法案件查办不力的县(市、区),要加强指导,对检查中发现的重要情况,要及时向省局报告。10月份省局将组织检查组赴各地进行抽查。
(四)争取支持,注重协调。做好本次执法检查的宣传工作,争取地方党政领导的理解和大力支持;积极与同级行业主管部门、纪检监察部门、司法部门取得联系,主动汇报统计执法检查月活动的思路、部署,争取他们的大力配合。
(五)依法办案,认真总结。对在检查中查出的统计违法行为,本着“配合从宽、消极从严”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理。对积极配合、及时改正的,免予处罚;对拒绝接受检查、违法情节较重的,要依法严肃查处。各地对查出的典型统计违法案件,要及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,以发挥“查处一案、教育一片”的作用,增强全社会的统计法制观念。检查工作结束后,各地要认真进行总结。总结内容包括执法检查的范围、内容,采取的主要措施,统计违法行为原因及查处情况,当前统计工作特别是统计法制工作存在的问题、建议和对策等。各市州、省直管市、林区统计局于10月30日前将总结材料报省局设计管理与法规检查处。
今年已经开展了统计执法检查活动的地区,可对照上述活动要求,作适当的补充检查。
湖北省统计局
二○○七年八月十五日